一、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申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四、办理材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五、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12366
八、办理流程
持所需资料至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岗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或通过网上申报自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