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税常识
一、纳税人定义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征收对象: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三、开征时间: 2016年7月1日,水资源由“费”改“税”。
四、征管原则:
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
五、税源登记时间 :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
六、税源登记所需资料: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七、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八、申报附送资料:需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按照核定的实际取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九、取用水行业划分
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其他。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取用水。
纳税人取用不同税目水资源的,应当分别计量不同税目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 |||||||
单位:元/立方米 | |||||||
类别 | 纳税人 | 行业 | 税额标准 | ||||
设区市城市 | 县级城市及以下 | ||||||
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4 | 0.2 | ||||
直取地表水单位和个人 | 工商业 | 0.5 | 0.3 | ||||
特种行业 | 10 | ||||||
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 | 0.1 | ||||||
其他行业 | 0.5 | 0.3 | |||||
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6 | 0.4 | ||||
农业生产者 | 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 | 0.2 | |||||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 | 非超采区纳税人 | 工商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2 | 1.4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3 | 2.1 | |||||
特种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2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40 | ||||||
其他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2 | 1.4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3 | 2.1 | |||||
一般超采区纳税人 | 工商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3 | 2.1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4.2 | 2.9 | |||||
特种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3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60 | ||||||
其他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3 | 2.1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4.2 | 2.9 | |||||
严重超采区纳税人 | 工商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4 | 2.8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6 | 4.2 | |||||
特种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4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80 | ||||||
其他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4 | 2.8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6 | 4.2 | |||||
其他特殊用水 | 采矿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 | 回用水 | 0.6 | 0.3 | |||
外排再利用(农业灌溉等) | 1 | 0.7 | |||||
直接外排 | 2 | 1.4 | |||||
水源热泵使用者 | 回用水 | 0.6 | 0.3 | ||||
直接外排 | 2 | 1.4 | |||||
水力发电企业 | 0.005元/kwh | ||||||
火力发电贯流式企业 | |||||||
备注:1、不能区分地表水、地下水的纳税人适用高标准税额。 | |||||||
2、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应为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 |||||||
3、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用水适用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税额标准。 | |||||||
十、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合理损耗率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合理损耗率为15%。)
2、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应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发电量。
十一、超计划取水税额计算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用水计划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十二、不征水资源税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十三、免征水资源税情形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水资源税的减免税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十四、水资源税纳税人责任义务
1、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2、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十五、违规问题解决:
(一)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下列规定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1)对于因故障运行不正常的计量设施,更换或者修复期间的取水量,参考相同用水情况下实际取水量或用水定额核定。
(2)未安装计量设施或因故障运行不正常的计量设施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3)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其非法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征收税款。
十六、举例说明
某县洗浴中心,拥有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属于一般超采区,位于公共管网覆盖内),年度取水计划为1000m³,2016年1-6月累计取用水600m³。
1.2015年8月份申报取水量100m³,应纳水资源税额
该企业为特种行业,行政区划为县,属于一般超采区,位于公共管网覆盖内,适用税额标准:60元/立方米,没有超计划。
应纳税额=60元/立方米×100=6000元
2.若该单位没有年度取水计划,2015年8月份申报取水量100m³,应纳水资源税额
该单位没有年度取水计划,按加倍征收规定3倍征收
应纳税额=60元/立方米×100×3=18000元
3、若2015年8月份申报取水量800m³,应纳水资源税额
其中400 m³在计划内,按税额标准60元/立方米征收
应纳税额=60元/立方米×400=24000元
其中200 m³超计划20%,按税额标准60元/立方米2倍征收
应纳税额=60元/立方米×200×2=24000元
其中200 m³在计划内,按税额标准60元/立方米2.5倍征收
应纳税额=60元/立方米×200×2.5=30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24000+24000+30000=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