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精神,根据我区实际和权责范围,对应省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我区均不涉及;对省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区衔接取消2项,其他事项我区不涉及。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区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并于2018年1月19日前将本部门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并向区审改办(区编办)备案。
附件:安次区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安次区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取消项目编码 | 取消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140100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安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 取消审批后,1. 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中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加强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监测工作。2. 明确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 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2 | 1601006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安次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取消审批后,1. 强化对乱砍滥伐行为的管理。2. 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