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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投资政策

 

2007-07-25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


  2005年8月4日安次区人民政以廊安政[2005]37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外客商来安次区投资兴业的试行办法》,其中规定:新建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前2年,每一财政年度增值税缴纳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区财政奖励地方直接分享收入的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区财政奖励地方直接分享收入的40%, 1000万元以上区财政奖励地方直接分享收入的50%(此比例随上级财政体制政策调整做相应调整)。后三年按以上比例减半奖励。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奖返(不包括房地产,且土地出让金归属我区征收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安次区政府收益部分按20%返还;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土地出让金安次区政府收益部分按30%返还;1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安次区政府收益部分按50%返还(投资外币的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对投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0%以上的新建项目,土地出让金安次区政府收益部分按10%的比例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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