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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廊坊市安次区企业“集中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7-11 文章来源:安次区政府 文章作者: 点击:

各乡镇、街办处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廊坊市安次区企业“集中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廊坊市安次区委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2006年4月6日

廊坊市安次区企业“集中收费”办法(试行)
(2006年4月6日)

为优化企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从今年开始,改革对企业收费的管理办法,成立收费中心,实行“集中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尊重企业选择,实行人性化管理
企业是否纳入集中收费,完全尊重企业自己的选择。凡愿意纳入集中收费的企业,与收费中心签定《安次区企业集中收费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凡不遵守协议的企业视为自动退出集中收费。
二、实行“统一收费”的企业范围
收费中心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对区属重点企业施行统一收费管理。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从2006年起,将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统一收费的管理范围之内。进入收费中心的企业标准一年一核定,不搞终身制。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额度
实行“集中收费”的项目,目前仅限于环保局、水务局、劳动局、劳动服务中心、防疫站等部门的长年性行政事业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收取,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的基数。为确保基数确定合理,首先由收费局、经贸局、物价局会同其它有关职能部门,摸清近两年来企业上缴费用数额后进行核定,确定合理的基数,报区政府审核后,确定最终缴费额度,双方认同后由区政府下发文件。对收费额度难以确定的,按每季度缴费时间,由执收部门直接到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具体缴费标准,按相关制度开具票据后,由企业直接到收费中心缴费。
四、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纳入“集中收费”管理企业的缴费额度一经确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按每年3月20日—31日、6月20日—30日、9月20日—30日、11月20日—30日分四次将其全年缴费额度的1/4交到收费中心,由收费中心开具财政专用票据,按票款分类操作方法,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其纳入职能部门的综合预算。
五、明确服务职责,树立政府形象
对纳入“集中收费”管理的企业,各职能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到企业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服务。执收部门违反规定重复收费的,企业可以向区投诉中心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特殊规定
在执行“集中收费”管理过程中,如国家明文规定取消或增加的收费项目,收费中心严格按照规定,从企业年初确定的收费项目中取消或增加。纳入集中收费管理的企业,如有扩大生产、扩建、改建厂房等情况,需到相关部门报批的,由相关部门与企业协商收费额度,确定后由相关部门报收费中心,由收费中心统一收费。对纳入“集中收费”管理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今后如有需增加收费的部门,由收费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对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审定后,再纳入收费中心统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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